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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家国、吴世君金融借款纠纷案(2016)川1028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国,吴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36号。法定代理人张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莉,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志川,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家国,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吴世君,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家国、吴世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国名下有一辆奥迪牌汽车,但未查找到车辆实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家国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