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强、白兆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白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白兆勇,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5年4月2日诉讼保全被执行人白兆勇认购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原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西大街15号1号楼2单元1001室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白兆勇购买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15号1号楼2单元1001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