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姜信增与广泽乳业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信增,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1835号原告:姜信增,男,193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芳,九台市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舒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志,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姜信增诉被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明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信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昌、刘仁芳、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志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姜信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原告2015年至2016年土地收益损失;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4年04月01日承包了火石岭村两垧八亩多土地,承包期至2024年4月1日,原告一直经营该地,2015年4月23日被告将养牛污水排放原告地内,致原告全部土地无法经营,土地收益受到侵害。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承包经营权,2014年1月1日该土地由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民委员会流转给被告。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1日,原告从九台市火石岭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承包荒滩洼地(位于九舒公路五至六公里处北侧)二垧(以实测为准,可参照附件图),承包期限三十年,承包费16000元。2016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2014年1月1日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流转给被告,原告不再享有上述土地承包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曾承包的土地是基于发包方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流转给被告,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使用该土地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信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俊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