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过房申请执行赖国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过房,赖国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张过房,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国能,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张过房与赖国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国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西华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赖国能已交清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赖国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 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