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冉茂权、杨承碧、田先红等人与郭圣人、向传海刑附民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茂权,杨承碧,田先红,冉莹莹,郭圣人,向传海,宣汉县宏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茂权,男,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杨承碧,女,生于1963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田先红,女,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冉莹莹,女,生于2009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郭圣人,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向传海,男,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宣汉县宏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刑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圣人、向传海、宣汉县宏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冉茂权、杨承碧、田先红、冉莹莹下差赔偿款94127元,并承担执行费1300元,共计:9542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向传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你行存款954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向传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95427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