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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德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德学,女,汉族,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德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德学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0000元、风险评审费600元,逾期利息355元(以本金30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3元(以30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283元、执行费369元,以上款项共计31730元。但被执行人韩德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德学的银行存款31730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德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蕾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