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剑耀与侯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耀,侯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165号原告叶剑耀,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侯小平,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原告叶剑耀诉被告侯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剑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剑耀负担。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