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福德与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德,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2509号原告:宋福德,男,1953年3月2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宋福德与被告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福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福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洪义公司给付工资款2641元。事实与理由:宋福德于2016年3月15日到洪义公司上班,洪义公司拖欠其2016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工资2641元。2016年5月3日其到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2016年7月25日被通知不予受理。故起诉,要求洪义公司支付工资。洪义公司未作答辩。洪义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宋福德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福德于2016年3月15日到洪义公司上班,工作至2016年4月25日,洪义公司拖欠宋福德工资2641元。宋福德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洪义公司未向宋福德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故宋福德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洪义公司应给付宋福德工资款26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宋福德工资款26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