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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池某彩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彩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彩庆,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务工,小学文化,住会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彩庆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池彩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6时左右,被告人池某某彩庆到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文园裕景”工地,在工地一楼楼道处发现被害人蓝某停放在此处的枣红色欧派喜悦电动车未锁,于是趁四下无人将该电动车推出工地至文武坝镇彭加油站附近的“兴旺废品回收店”,将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店老板何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蓝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40元。另查明,被告人池某彩庆于2016年7月29日在公安机关盘查过程中主动供述其盗窃事实并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池某彩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说明、被盗电动车辆销售登记单、收款收据、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池某彩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人何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电动车照片,被害人蓝某陈述,证人何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彩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池某彩庆于侦查机关盘问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彩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池某彩庆非法所得一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婷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钟丽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