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04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0497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127号三楼。负责人:何继雄。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杜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武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