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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04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0497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127号三楼。负责人:何继雄。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杜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越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武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