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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行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贵云与农业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行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贵云,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林忠祥,男,194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上诉人何贵云因要求确认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服务中心、花溪区农业局农村土地摸底公示违法无效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1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贵云上诉称: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服务中心、花溪区农业局故意捏造并公示的农村土地摸底调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公示表违法,依法应确认无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责令天鹅村公示代吉琴的农村土地摸底调查、确权登记登记事实、法律依据举证;二、依法判令公示违法无效;三、依法追究被上诉人诽谤法律责任;四、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花溪区贵筑社区天鹅村公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系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程序性工作,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上诉人何贵云就此公示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鲜友谊审 判 员  毛 丽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