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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潘杰与张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张宝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018号原告:潘杰,女,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张宝林,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潘杰与被告张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潘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潘杰负担。审 判 长  孙雅妍审 判 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