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明、曹建强、仝军勤、李光明、李光鱼、王宝权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明,曹建强,仝军勤,李光明,李光鱼,王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外。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宝勤,男,汉族,石羊庙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李金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建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军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光鱼,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宝权,男,汉族,农民。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明、曹建强、仝军勤、李光明、李光鱼、王宝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863元。本案执行费1442元,合计104305元(未含利息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李光鱼夫妇存款12500元,扣划曹建强夫妇存款518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4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6244元后,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