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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慕文义与海拉尔区佳汇节能设备店、朱桂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文义,海拉尔区佳汇节能设备店,朱桂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954号原告:慕文义,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海拉尔区佳汇节能设备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向华办东四道街圣华2号楼103号。经营者王占国,男,1970年6月1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向华办东四道街圣华2号楼103号。被告:朱桂荣,女,1952年9月6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文义诉被告海拉尔区佳汇节能设备店、朱桂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文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文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文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门金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