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银龄养老公寓、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银龄安养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英,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银龄养老公寓,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银龄安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59号申请人:王文英,女,1943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银龄养老公寓。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王沛霖,该单位负责人。被申请人: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银龄安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王沛霖,该单位负责人。申请人王文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银龄养老公寓、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银龄安养院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文英以其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银龄养老公寓、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银龄安养院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王文英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王文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