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家友与姚重屹、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友,姚如国,蒋志国,姚重屹,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690号原告:李家友,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昊,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如国,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志国,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姚重屹,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友与被告姚如国、蒋志国、姚重屹、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交纳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家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