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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远华、胡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远华,胡兴利,张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743号申请执行人孙远华,女,住富阳区。被执行人胡兴利,男,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张幸,女,住临安市。申请人孙远华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兴利、张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兴利、张幸名下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兴利、张幸名下的银行存款11807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陆康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