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德鹤与江少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鹤,江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700号原告李德鹤,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少林,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鹤与被告江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鹤负担。审 判 长 尹少安审 判 员 彭 昕人民陪审员 袁宗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