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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德鹤与江少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鹤,江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700号原告李德鹤,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少林,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鹤与被告江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鹤负担。审 判 长  尹少安审 判 员  彭 昕人民陪审员  袁宗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