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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长江申请执行柯西强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柯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被执行人:柯西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本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三刑初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西强的银行存款39625.0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