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980号原告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刚家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晋海涛,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负责人刘向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