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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擘与陈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擘,陈旭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857号原告杨擘,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陈旭升,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擘诉被告陈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擘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杨擘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