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擘与陈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擘,陈旭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857号原告杨擘,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陈旭升,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擘诉被告陈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擘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杨擘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