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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红英、程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英,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65-5号申请执行人:谢红英,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程志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程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志勇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志勇在其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新洲区支行有工资外的绩效工资及年、季度奖金等合法收入,应依法予以提取,用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程志勇在其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s市新洲区支行的工资外的绩效工资及年、季度奖金等合法收入元,并将该款汇入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