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何占奎、匡长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何占奎,匡长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773号原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南侧鸭塘中学西侧。负责人周红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经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灵,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占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匡长敏,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何占奎、匡长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已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