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行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建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建森,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诉人徐建森因起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建森上诉称,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负有监督职责。上诉人于2015年9月2日通过EMS邮寄《请求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实名举报拆迁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查处违反《青岛市拆迁条例》的行为合法。市北区政府没有受理,没有责令市北区开发局查处违法拆迁,就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依法给予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徐建森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苑荣玉代理审判员  李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