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吴胜国、都兴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吴胜国,都兴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190号原告张德福,现住扶余市。被告吴胜国,50岁。被告都兴发,司机,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诉被告吴胜国、都兴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