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生华彩钢板有限公司与李向玉、李纪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生华彩钢板有限公司,李向玉,李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生华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谢庄南300米。法定代表人何卫华。被执行人李向玉,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李纪根,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玉、李纪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向玉、李纪根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曹清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牛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