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炳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炳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41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炳新,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高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炳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9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炳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谢炳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谢炳新到石狮市狮城国际广场门口道路斑马线处,趁被害人陈某通过人行道不注意之机,动手扒窃走陈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部苹果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619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谢炳新到石狮市石泉路247-249号门口,趁被害人胡某1等人不注意之机,动手扒窃走胡某1放在上衣口袋的1部步步高vivoY13iL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梁某放在上衣口袋的1部OPPOA3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52元),后在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人赃俱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16日15时05分至15分之间,其在石狮市灵秀镇沃尔玛超市内二楼楼梯口将1部金色苹果6代手机放进右边外衣口袋,走到星期一大门附近的几家店后发现手机不见了。2.被害人胡某1、梁某陈述及证人温某、胡某2、胡某3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0时许,其家人一行五人搭乘从江西开往石狮塔前长途汽车站的大巴,在车站门口附近下车。刚下车时有七八个出租车或摩的司机围过来问要不要坐车,其说不坐,那些人又一下子散开了。这时梁某叫“我手机不见了”,看到她旁边站着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正准备要离开。梁某喊“应该是那个男的偷的,快抓住”,这时温某也喊“我的手机也不见了”。胡某1一把过去拉住那个中年男子的衣袖,看见他右手拽着1部白色的手机,还是用一副黑色的手套包着。胡某2拿出手机拨打梁某的手机号码,听到从中年男子身上发出手机的响声。那中年男子一直想挣脱,从他身上掉下1部白色手机,他也赶紧把手上的那部白色手机扔到地上。捡起来发现从中年男子身上掉下来的是梁某的手机,扔在地上的是胡某1的手机。中年男子一直说不是他拿的,旁边那个戴眼镜的男青年在边上说“算了,都是老乡”。胡某1用手按住中年男子的肩膀,让他蹲下去,把他控制住,胡某2就打电话报警,报警后那名戴眼镜的男青年就不见了,应该是同伙。当时胡某1很生气,踢了那中年男子两脚,胡某2也往他身上打了两拳。胡某1被盗的是1部vivoY13iL型手机,梁某被盗的是的1部OPPOA33手机,都被追回来了。温某被盗的是1部白色OPPO手机没有找到,应该是被那名同伙带走了。3.辨认笔录,证实胡某1、胡某2、胡某3及梁某、温某均辨认出被告人谢炳新。4.石狮公安情报信息、视频监控截图,证实陈某被扒窃案现场,被告人谢炳新与另一男子尾随于后,谢炳新动手行窃,行窃得逞后另一名男子故意在被害人前面挡道。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炳新因盗窃于2007年6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分别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9日、14日;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谢炳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15年4月分别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6.案发现场示意图,证实被害人胡某1等人失窃现场情况,失窃地点、追上并控制被告人谢炳新的地点。7.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谢炳新因本案被羁押期间多次违规,对抗管教,屡教不改,石狮市看守所建议对其酌情从重处罚。8.赃物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照片。9.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格。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炳新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辩称其没有盗窃手机。2月20日晚上其雇摩的从晋江沙塘要去石狮洋下玩,经过石狮塔前长途汽车站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个白色的东西就跟摩的司机说要下车,下车后其过去捡起来,发现是1部手机。当其准备离开时,有几个男女冲过来打其,说其偷了他们的手机,手机就掉到地上。法庭上其承认有去扒窃被害人陈某的口袋,但没有扒到财物。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炳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520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炳新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炳新另有一次盗窃犯罪前科、多次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炳新因本案盗窃被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多次违规不服管教,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谢炳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谢炳新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一十九元。上诉人谢炳新诉称:其没有扒窃被害人陈某、梁某的手机,被害人胡某1的手机是其捡到而非盗窃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炳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谢炳新诉称其没有扒窃被害人陈某手机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胡某1、胡某3对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陈某失窃时的监控录像截图进行辩认,辩认出视频截图中尾随被害人陈某至人行横道上动手偷的是上诉人谢炳新。上诉人谢炳新在原审庭审时供认视频截图中系其本人,并供认其有扒窃意图并将手伸到被害人口袋,但辩解没有扒窃到东西。结合被害人陈某所述其从沃某超市离开时,将手机放在右边外衣口袋,走到星期一大门附近几家店时发现手机不见了的证言,可以认定谢炳新与其同伙互相配合,扒窃被害人陈某放在口袋中手机的事实。上诉人谢炳新诉称其没有扒窃被害人陈某手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谢炳新诉称其没有扒窃被害人梁某的手机,被害人胡某1的手机是其捡到而非盗窃等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胡某1、梁某、证人温某、胡某2、胡某3均证实发现手机被盗后将正要离开的上诉人谢炳新当场抓获,从谢炳新身上掉落失窃的手机,后谢炳新又将其扒窃的另一部手机丢在地上的事实,并对谢炳新进行了辨认。虽然谢炳新归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上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辨认现场笔录等书证可以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谢炳新扒窃被害人梁某、胡某1手机的事实。上诉人谢炳新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炳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520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根据上诉人谢炳新系累犯、且有盗窃前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出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炳新提出改判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生计代理审判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