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民初1313号原告叶某某,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尔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号。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所在地广东省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首层101之三(自编)及*楼全层。负责人范恺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保权,该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巫健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尔俊,被告张某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委托代理人谢保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8日6时38分,被告张某某驾驶粤A83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城南加油站内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原告叶某某,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至2015年12月4日出院,2016年5月22日再次入院治疗至2016年6月7日出院,二次共住院83天。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紫公交认字[2015]第01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由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250318.88元给原告叶某某。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请求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均要求过高且不切实际。事发后被告张某某己向原告支付了102543.42元应予以扣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辩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200000元商业险。事发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己向原告支付了40000元应予以扣减。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有误,请法院核实。原告的伤残评定时间过长,其误工时间应按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计至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时止。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费、原告均请求过高。交通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连号,其真实性不予确认。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6时38分,被告张某某驾驶粤A83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城南加油站内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原告叶某某,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至2015年12月4日出院。2016年5月22日,原告因上次骨折术后骨不连,骨缺损,左跟腱挛缩,再次入住佛山市中院治疗至2016年6月7日出院,二次共住院83天,共用去医疗费100433.62(其中,原告支付3090.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支付40000元,被告张某某支付57343.42元),被告张某某另行支付医院住院陪人费3200元,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费2000元。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紫公交认字[2015]第01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由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27日,经紫金县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原告叶某某被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玖级和拾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12000元。原告叶某某为此支付了2800元鉴定费。另查,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户别系非农业家庭户。需原告抚养的有2人:其儿子何某甲,2005年6月13日生;其女儿何乙,1999年10月19日生。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佛山市中医院住院证明书、出院记录、结算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绷带用品等发票联、拐杖收据、挂号诊金收费收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发票、户口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费收据、住院伙食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人身损害相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各项合理的赔偿费用计算如下:1、医疗费100433.62(其中,原告支付3090.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支付40000元,被告张某某支付57343.42元),有发票为据,本院予以确认。2、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00元/天×83天=8300元。3、营养费计算为30元/天×83天=2490元。4、住院护理费,护理人员护理期间在城镇消费,故其护理费赔偿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30192.9元/年÷365天/年×83天=6865.78元。5、原告请求交通费3717元偏高,本院酌定支持1500元。6、伤残赔偿金,原告户别系非农业家庭户,故其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30192.9元/年×20年×21%伤残指数=126810.1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玖级和拾伤残,确实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原告请求11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8、鉴定费2800元,有发票为据,本院予以支持。9、误工费,误工时间计至评残前一天,原告共误工273天,故其误工费计算为30192.9元/年÷365天/年×273天=22582.63元。10、原告请求后续医疗费12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为据,本院予以支持。11、被抚养人生活费:需原告抚养的有2人:其儿子何某甲,2005年6月13日生,需抚养7年9个月,抚养费为22171.9元/年×7年9个月×21%残级÷2人抚养=18042.37元;其女儿何乙,1999年10月19日生,需抚养2年,抚养费为22171.9元/年×2年×21%残级÷2人抚养=4656.09元。抚养费合计22698.46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317480.67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合计为123223.62元;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合计为194257.05元)。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本案原告10000元(已付),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本案原告叶某某110000元(已付30000元,仍需支付80000元)。超出部分123223.62元-10000元+194257.05-110000元=197480.67元,根据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此款应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在不计免赔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本案原告197480.67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己垫付57343.42元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2000元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内赔偿138137.25元给原告叶某某。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驳回。至于被告张某某己垫付的款项可另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权利进行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PY19**号牌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80000元给原告叶某某。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PY19**号牌小型轿车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内直接赔偿138137.25元给原告叶某某。(上述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帐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帐号:2006002729200010476)。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7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327元,被告张某某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