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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华涛与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薄文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涛,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薄文生,李志勇,王长云,崔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华涛,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薄桂金,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薄文生,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志勇,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长云,男,东明县××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崔建伟,男,东明县××职工,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魏华涛与被执行人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薄文生、李志勇、王长云、崔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FL-C150-18D163纸箱包装机械设备(生产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逯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