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1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万清,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后后岳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才,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万清与被申请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95万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万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万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余仁伟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