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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6)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南、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可以不用参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简称客运、货运上岗证)为由,骗取白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500元后进行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3日、3月29日,周某某从白某某处骗取为包某某、尹某、郭某某办理上岗证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退回尹某人民币1000元,退回郭某某人民币1300元并得到谅解。2.2016年4月5日,周某某骗取赵某某办理上岗证费用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退回赵某某人民币1800元并得到谅解。3.2016年4月中旬、5月初,周某某从梁某某处骗取为两名被害人(身份信息不详)办理上岗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退回梁某某人民币1800元并得到谅解。4.2016年4月8日,周某某骗取刘某男办理上岗证费用人民币600元。案发后,退回刘某男人民币600元并得到谅解。5.2016年4月27日,周某某从史某某处骗取为王某海办理上岗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退回史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得到谅解。2016年6月3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白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谅解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振军审 判 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孟庆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