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华荣与闫光军、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荣,闫光军,刘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21号之二申请人:张华荣。被执行人:闫光军。被执行人:刘凤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荣与被执行人闫光军、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