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华荣与闫光军、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荣,闫光军,刘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21号之二申请人:张华荣。被执行人:闫光军。被执行人:刘凤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荣与被执行人闫光军、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