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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德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昌利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953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张XX、史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徐XX。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