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祝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明,祝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806号原告:李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被告:祝良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明与被告祝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晓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童文建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