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祝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明,祝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806号原告:李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被告:祝良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明与被告祝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晓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童文建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