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与孙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孙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阎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106246594B。委托代理人:姚博文,男。被执行人:孙海林,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海林在银行的存款6.05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海林相当于6.05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孙海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