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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孟秋申请魏延伟、于福燕、田立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孟秋,魏延伟,于福燕,田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386号申请执行人:汪孟秋,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魏延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于福燕,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田立山,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孟秋与被执行人魏延伟、于福燕、田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