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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保雷与林少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雷,林少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黄保雷。被执行人林少厘。黄保雷与林少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保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黄保雷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武汉市车辆管理部门下达裁定,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林少厘名下鄂A×××××号车风雪铁龙牌汽车(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少厘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以上执行及查明的情况,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