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长连与王树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友,邵长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特2号申请人:王树友,男,1949年7月出生。申请人:邵长连,男,1988年8月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树友与申请人邵长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树友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保靖县毛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邵长连自愿赔偿申请人王树友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18000元(不包括邵长连已支付的6085元医疗费);二、此款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一次性支付;三、本协议经两位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两人不得违反该协议;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因此事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树友与申请人邵长连于2016年10月21日经保靖县毛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彭文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勇刚附页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