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省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省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周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66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四方碑村三社1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8427-2。法定代表人:王云平,经理。被执行人:王云平,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周岚,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20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沱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周岚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03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