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邢小岭与徐继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小岭,徐继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818号申请人:邢小岭,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继礼,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302执1818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