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顺利与张向辉、陈顺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顺利,张向辉,陈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顺利,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向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顺德,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再审申请人高顺利因与被申请人张向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终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高顺利与张向辉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高顺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高顺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顺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谷俊武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