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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西良申请执行彭路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西良,彭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宋西良,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彭路成,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宋西良申请执行彭路成生命权、身体权、建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116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045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1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