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虎成、蒋申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虎成,蒋申梅,蒋祖平,郑庆霁,田家声,向才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894号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114970835。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猿、文绍荣,该公司职员。被告:魏虎成,男,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村民。被告:蒋申梅,女,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村民。被告:蒋祖平,男,汉族,鹤峰县烟草专卖局职工。被告:郑庆霁,女,土家族,系被告蒋祖平之妻。被告:田家声,男,土家族,鹤峰县公路管理局职工。被告:向才春,女,土家族,系被告田家声之妻。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虎成、蒋申梅、蒋祖平、郑庆霁、田家声、向才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16元,减半收取1367.58元,由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