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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与郑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郑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397号原告: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沙县。经营者许仕花。被告:郑永福,男,汉族,住沙县。原告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郑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与郑永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沙县城关华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