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66号罪犯朱奎,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朱奎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吴益平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