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贺茂华与周立兵、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茂华,周立兵,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贺茂华。被执行人:周立兵。被执行人: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贺茂华与周立兵、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