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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三娃诉陈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娃,陈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甘0922民初1664号原告:陈三娃被告:陈八芳原告陈三娃与被告陈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三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娃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三娃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凯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