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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9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戴菁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菁,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9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菁,女,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公司院长。被执行人:谢春贵,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魏翔,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执行戴菁申请执行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魏翔、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