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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367号原告:刘某。被告:石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是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双方观念相差太大,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三次拒收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本院经依职权调查发现,被告石某的户籍登记的住所为:“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华兴路184弄A幢602室”,该区域的管辖权不属于本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