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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增军与王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增军,王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81号申请人张增军,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锦界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209282795。被申请人王纲,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人,居民,住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公郎头村公合社。申请人张增军因与被申请人王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纲所有的赵明泉驾驶的晋H471**/晋HM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纲所有的赵明泉驾驶的晋H471**/晋HM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杰 来自